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才评价体系,加快引进和培养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根据《中共长治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7〕2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引进或培养的高层次人才的评定。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 长治市高层次人才评定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牵头,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经评定的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我市相应层次的人才政策待遇。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按照《长治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我市高层次人才分为五个层次,分别是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市级领军人才(D类)、高级人才(E类)(具体标准见附件2)。
我市用人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确实对本单位起到破解发展困境、攻克技术难关、拓宽营销渠道等突出贡献的,可同时申请评定为急需紧缺人才。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分为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两种形式。
(一)全职引进是指人才的人事关系、档案等均转入我市,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劳动)合同或已办理编制手续的引才方式。
(二)柔性引进是指在不改变和影响市外人才的人事、档案、户籍等关系的前提下,吸引市外优秀人才(团队)通过顾问指导、兼职服务、“候鸟式”聘任、项目招标、联合攻关、成果转化、专题服务等其他方式,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服务的引才方式。
第八条 申请人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全职引进的国内外顶尖人才无年龄限制,国家级领军人才原则上在60周岁以下(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其他类人才应在55周岁以下(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用人单位全职引进的,须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柔性引进的,须签订聘用合同或合作项目合同。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引进的,须已办结录用、调任或转任审批手续,引进起始时间以批准机关的审批时间为准。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需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一)《长治市高层次人才审核评定申请表》;(二)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
(三)学历、学位证书(海外留学人才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认证)。
(四)国家和省、市级人才工程(计划)入选证书,或有关认定文件;(五)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
(六)履历中在重要单位或岗位的任职证明;
(七)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工作证明:
1.就业类:属于企业引进的,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项目)合作协议等;属于事业单位引进的,提供聘用合同或任职文件等;属于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引进的,提供登记表、审批表或任职文件等;2.创业类:提供在我市依法注册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八)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等)、主要荣誉、奖励证书或证明材料;(九)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
(十)用人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用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十一)其他人才评定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请评定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和柔性引进人才在提供第九条基本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申请人在我市工作业绩证明材料,以及给予劳动报酬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工作(项目)合同、解款单、所得税完税证明等。
以上材料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原件备查。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评定申请。申请人填写《长治市高层次人才审核评定申报表》,按照所申请评定人才层次的标准,提供第九条所列应尽材料。
第十二条 资格审核。用人单位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等进行要件核查,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填写核查情况和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市直主管部门(单位)或所在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市直主管部门(单位)或所在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形成评定意见建议报市委人才办。
各驻市单位或市属无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的申报材料直接报市委人才办。
第十三条 综合评定。市委人才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人才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核,提出评定意见,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会议研究审议。原则上每月集中审议一次。
其中,对于对我市引进的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申请评定人才所涉及的荣誉奖励、项目成果无法明确判定层次或分类目录中属于“相当于上述层次”人才认定等复杂疑难的评定情况,由市委人才办组织高层次人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评认定。
第十四条 审批公示。会议通过后,对申请人拟评定层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
第十五条 资格认定。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委人才办纳入长治市高层次人才库,并出具《长治市高层次人才评定表》,作为高层次人才享受奖励资助的依据。
第五章 高层次人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为使高层次人才评定工作更专业化、更具权威性,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提供科学、准确、可靠的决策依据,建立高层次人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第十七条 评委会主要是对我市引进的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申请评定人才所涉及的荣誉奖励、项目成果无法明确判定层次以及分类目录中属于“相当于上述层次”人才评定等复杂疑难的情况进行评定。
市委人才办负责评定材料准备、沟通联络协调及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
第十八条 评委会为非常设机构,由市委人才办根据需要临时组建,一般由5—9名评委组成,其中设一名主任委员。评委会评委是根据被评定人才层级、专业类别等具体情况,由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评定资格的专家学者担任。
市委人才办通过国家、省市相关单位及第三方机构联系所需评委。
第十九条 评委会评定工作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为依据,对申请人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二)坚持民主评议的原则,评委会委员权利平等,坚持民主程序,少数服从多数。
(三)坚持独立评审、责权统一的原则,评定工作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各位评委独立进行评定。评委应该客观公正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定意见承担责任。
(四)坚持保密的原则,评委会委员名单、评委评定意见以及申请人申报材料等信息不得扩散。
第二十条 评委会评定工作一般采用召开评定会议集中评定的方式进行,也可运用网络信息手段,进行远程评定。
第二十一条 评定工作的程序。
(一)工作启动。评委会主任委员向评委通报本次评定工作的基本情况、宣读评定纪律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审查材料。评委独立审阅申报材料,做出推论严谨、逻辑性强、客观合理的评定意见。如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奖励的,应立即提出取消其评定资格的建议。
(三)综合评定。召开评委会议,各位评委依次发表评定意见,集中讨论后,形成推论严谨、逻辑性强、客观合理的综合评定意见,填写《长治市高层次人才评定委员会评定表》,并形成评定报告,交与市委人才办。
各位评委需在《长治市高层次人才评定委员会评定表》上签字。若评委有不同意见,可在“其他意见”栏作出说明。
评委会议由市委人才办确定专人记录,会议记录内容包括会议主题、每位与会评委所持评定意见以及会议最后综合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成员不得与申请人或者与评定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申请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二十三条 对高层次人才评定的考察评定费用和聘请专家的交通、住宿等相关费用,由市财政承担,从长治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满三年需要重新登记备案。达到更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可重新申请认定。
对于认定高层次人才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我市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市委人才办反馈。
第二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实行年度考核制度,重点考核业绩贡献、创新成果、人才培养等内容。对离开长治或不再与引进单位履行工作协议的,以及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取消长治市人才分类认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高层次人才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开展,考核结果报市委人才办。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已认定资格: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的;
(三)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四)被处以刑事处罚,且在执行期内的;
(五)其他取消认定资格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